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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立法不足之探讨
引用本文:阎宝龙.公司法立法不足之探讨[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1(2):70-73.
作者姓名:阎宝龙
作者单位:山东财政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    要:随着形势的迅速变化发展,作为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实施较早的重要法律-《公司法》,存在的不足日益明显,不利于经济的局长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健全。公司立法是国外商法最为发达的法律,将来再修订公司法时,应更多地借鉴国外的成熟作法,以便使我国的公司立法更加完善更加科学。

关 键 词:中国  《公司法》  立法  完善
文章编号:1008-2670(2001)02-0070-04
修稿时间:2000年11月11

Probe into the Deficiency in Company Legisla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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