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立法不足之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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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阎宝龙.公司法立法不足之探讨[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1(2):7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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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阎宝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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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财政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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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形势的迅速变化发展,作为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实施较早的重要法律-《公司法》,存在的不足日益明显,不利于经济的局长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健全。公司立法是国外商法最为发达的法律,将来再修订公司法时,应更多地借鉴国外的成熟作法,以便使我国的公司立法更加完善更加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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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公司法》 立法 完善 |
文章编号: | 1008-2670(2001)02-0070-04 |
修稿时间: | 2000年11月11 |
Probe into the Deficiency in Company Legisl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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