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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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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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财贸办):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杜绝拼装车、走私车、盗抢车、报废车进场交易,促进旧机动车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旧机动车流通行业管理。各地经贸委、有关地方商委(以下简称省经贸部门)要切实履行旧机动车流通行业管理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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