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等应否列入公司缴费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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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些用人单位临时雇佣一些劳动力提供劳务,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是劳务费,由于在单位财务中劳务费是在工资项目列支的,因此有社保机构将其列入社保缴费基数。很多用人单位刚刚申报了年度缴费基数,即有不少职工离职,相应地这些职工的缴费终止,但单位的缴费基数并没有减少;同时,在确定单位的年度缴费基数后,因职工新入职而增加的工资总额,通常也没有列入缴费基数。这些做法是否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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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缴费基数 劳务费 用人单位 公司 社保机构 提供劳务 劳动关系 工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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