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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渤海区域著名商标立法比较与启示
引用本文:马永双,宋晓丽.环渤海区域著名商标立法比较与启示[J].商场现代化,2009(7).
作者姓名:马永双  宋晓丽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基金项目:2007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商标权产出与保护及商标和相关标识权利冲突研究》,项目批准号:HB07BFX006
摘    要:著名商标不但具有区分功能,而且更具竞争功能。全国性商标立法中有驰名商标的概念,而无著名商标概念。我国绝大多数地方以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对此作出了规定,这算得上地方立法的创举。因是地方立法,其空间效力只能给予各自的行政区域。在区域经济协调与合作步伐日快的背景下,原本只在各自行政区域内享有待遇的著名商标,有必要获得一定区域内的通行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应进行区域合作,可以通过完善各自立法,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环渤海区域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合作机制。

关 键 词:环渤海区域  著名商标  驰名商标  反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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