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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人格的伦理属性
引用本文:樊庆增.论民法人格的伦理属性[J].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11).
作者姓名:樊庆增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近代民法人格制度是近代哲学和法律发展的产物。民法上的人格是人们平等、自由、独立且不可变更不可转让的资格。近代民法以人性理论为价值基础,其人格制度具有伦理属性。法人只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种制度性工具,不能因其被赋予权利能力而使自然人人格的伦理属性被隐盖。

关 键 词:人格人性理论  伦理属性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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