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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令"与起诉裁量权
引用本文:李忠强."社会服务令"与起诉裁量权[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2(2):29-30.
作者姓名:李忠强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310012
摘    要:近来,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出台<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下达"社会服务令",推荐到社会公益性机构,由检察院聘用的辅导员对其进行思想感化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从事有益的无薪工作,对社会作一定的补偿,使其重拾自尊,早日回归社会.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服务期间的工作表现和思想转变情况,决定是否对其进行作出不起诉处理来代替检控.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有主动投案、退赃、退赔等情节的;以及刚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尚正在就学或就业的,属于偶犯、初犯的,且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规定以上两种情况适用"社会服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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