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现行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前身是1998年设立的稽查特派员制度,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后过渡为外派监事会制度。外派监事会制度是相对于内设监事会制度而言的,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9条,企业改制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组织形式。《公司法》规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设立监事会,为区别于外派监事会,通常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据《公司法》设立的监事会称为内设监事会。我国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至今已超过10个年头。经过10多年的不断改革,外派监事会制度发挥作用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变化,同时,面临法律和操作两方面的冲击。一方面,《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司制企业监事会的相关规定,给外派监事会制度的适用范围带来很大冲击。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事会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精神,国有资本出资人机构依照规定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向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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