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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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光政.法律问答[J].上海标准化,2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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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光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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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潘处长见鉴 :经常看到您在刊物上对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规向读者作解释 ,本人也有一困惑问题 ,请不吝指教 :93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4 5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但 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则在一般地规定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为二年后 ,紧接着第 136条规定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上述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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