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在房地产开发中的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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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彦宁.纳税筹划在房地产开发中的运用[J].会计之友,20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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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彦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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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山煤电(集团)公司公用事业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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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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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纳税筹划 土地开发涉及税费 纳税义务最小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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