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局有权更换不合格的委代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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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圣林.邮局有权更换不合格的委代办人员[J].中国邮政,2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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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圣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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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介绍]1999年6月,某县邮政局进行投递体制改革,将一乡村邮路由自办投递改为委代办投递,并由该村委会推荐一名委代办人员甲某从事投递工作,该县邮政局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与该村委会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委代办协议。2002年5月,因甲某工作不负责任,多次出现信件延误投递,引起多名用户的投诉。县邮政局决定依照协议的约定,通知村委会更换委代办人员。2002年6月,甲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诉请求有二:一是要求县邮政局补办社会保险,二是要求县邮政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查认为,该县邮政局与甲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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