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1997年1月,某公司将两间门面房租给徐某使用,徐某经营的前两年共支付了16万元租金,此后再未付款。某公司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徐某只付了前两年的租金合计16万元,故要求徐某继续给付后两年的租金;徐某却认为自己已将4年的租金合计16万元提前支付完毕。由于双方各执己见,某公司便将徐某告上法庭。本来合同中已约定了租金的具体数额,为何还会产生分歧呢?原来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四条是这样表述的:"(徐某)前两年上交租金8万元,第三年租金每年递增5%,每年一次付清,先付款后租赁经营。"某公司认为第四条实质是"前两年(每年)上交租金8万元",即漏写了"每年"二字;而徐某认为是"前两年(合计)上交租金8万元,即每年4万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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