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法规宣传
摘    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对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财税[2001]132号): 一、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144户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具体返还办法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