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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交通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0)3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开征车辆购置税之日起,车辆购置附加费同时停止征收,除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另有规定外,过去有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文…

关 键 词:中国  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附加费  税收政策  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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