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欺诈案件的主要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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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欺诈的一方一般为定作方,定作物也比较容易加工制作,且加工费可观,以诱使承揽方与其签订合同。(二)欺诈方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骗取对方的钱款,因此,这类合同一般都订有“质量保证金”、“定金”、“加工设备押金”等或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的条款,由承揽方先行支付,且数额不大,以避免引起司法机关的注意。对方即使被骗,也不愿再花时间和精力进行追索。(三)在合同的质量或验收条款中设置苛刻的标准或条件,或由定作方对该条款作随意解释,使承揽方无论怎么努力,也难以达到定作方要求的质量标准,以此作为承揽方违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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