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浅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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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新.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浅探[J].新智慧,2006(1):3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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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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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扬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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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初始投资时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对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按权益法核算,并且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例1:2005年1月1日,甲公司以1200万元从证券市场购人乙公司25%的股份.当日乙公司账面所有权益为4000万元(其中股本为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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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股权投资差额 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制度》 长期股权投资 初始投资成本 被投资单位 所有者权益 权益法核算 投资企业 证券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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