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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引用本文:刘淑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J].经济师,2002(2):269-270.
作者姓名:刘淑华
作者单位:唐山高等专科学校,河北,063000
摘    要: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 ,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 ,世界各国有不同立法。有的国家兼采无效和撤销婚姻两种制度 ,有的国家则采取单一的无效婚制。文章指出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推动我国婚姻家庭的健康发展。

关 键 词:完善  无效婚姻制度  撤销婚姻制度
文章编号:1004-4914(2002)02-26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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