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自由”原则在中国适用时的三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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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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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司司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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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交易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合同,或称契约。“契约自由”一直是古今中外法律界公认的传统合同法律体系中三个基本原则———个人所有权绝对原则;个人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之一。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当今的民法理念,却更为重视新的三项原则,即:公共利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中国的法制建设过程中,也有不少人主张在合同中仍奉行“契约自由”原则。事实表明,盲目照搬这一原则,会给经济生活带来一些消极影响。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体现政绩,违反中央政府的承诺即与WTO的合同约定,提前开放本地市场;违反中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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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契约自由” 市场经济 市场交易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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