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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特别防卫权
引用本文:滕超.试论特别防卫权[J].黑河学刊,2006(1):89-91.
作者姓名:滕超
作者单位:黑河军分区,黑龙江,黑河,164300
摘    要: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缩小了防卫过当的范围。应从概念、特征以及同一般防卫权的区别入手,对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别防卫权进行研究,同时也要对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逐一做分析。特别防卫权是法律赋予防卫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特别防卫的一种权利。

关 键 词:正当防卫  一般防卫权  特别防卫权
文章编号:1009-3036(2006)01-008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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