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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错态度不能作为行政处罚de基本标准
引用本文:苏建明.认错态度不能作为行政处罚de基本标准[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1999(4).
作者姓名:苏建明
作者单位:邵武市技术监督局质量科
摘    要:所谓行政相对人的认错态度,这里指生产者、销售者在接受惩戒或制裁时,对于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表现出来的悔悟态度。简单地说,就是行政相对人对其违法事实的认识。认错态度属于意识范筹,既不是违法事实,也不是受罚尺度,不能作为实施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的基本标准。对于这个问题,早有明确说法,本不应再作什么探讨。但就实际来看,各地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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