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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研究
作者姓名:宋海  张红地
作者单位:全国政协;北京语言大学经济研究院
摘    要: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地方公共事业发展需求与地方政府有限的财力和举债途径之间的矛盾;直接原因是事权与财权责任不相符、部分地方政府盲目举债、投融资监管不当、缺乏风险预警机制。未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还将长期存在,主要风险在于债务规模超过地方经济的承载能力,隐性债务发行企业缺少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弱,对财政拨款依赖程度高,自主还债能力较差,还款来源不稳定。当前,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财政收支矛盾凸显的背景下,我国地方政府财政的可持续状况日趋严峻。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隐性债务的治理与化解无疑具有紧迫性与优先性。解决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危机首先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体系;二是构建更有效、更可持续的新型投融资体系。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主要措施有: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完善预算管理体系;对现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采取遏制增量、化解存量进行化解;大力推动现有融资平台转型,实现分类改革;加强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的合作;建立健全官员考核体系,正确引导官员的政绩观等。

关 键 词:地方政府  隐性债务  预算管理  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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