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是否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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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玲秀.电信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是否免税[J].湖南地税,2007(5):3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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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玲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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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J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受到一些用户的欢迎。这种电信单位开展业务过程中附带赠送电信产品行为究竟如何纳税?”电信单位开展业务过程中附带赠送电信产品征税问题一直在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存在不同的理解和看法。一些国税机关认为,电信单位赠送电信产品(如手机或其他有价物品)属于无偿赠送货物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与他人,属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赠送货物的销售价征收增值税。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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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视同销售行为 电信业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赠送 免税 电信产品 业务过程 中国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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