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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20.83天 还是21.75天——月计薪天数计算标准释疑
引用本文:王燕华.是20.83天 还是21.75天——月计薪天数计算标准释疑[J].中国劳动保障,2009(2).
作者姓名:王燕华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保障局;
摘    要:案例付某到某监察大队投诉,称其2008年3月1日至3月13日在某酒家工作了13天后提出辞职。按照事先双方约定的月工资950元,该酒家给其结算的工资有误。酒家老板认为,付某的应得工资为日工资950÷30=31.67元,乘以

关 键 词:月工资  监察员  用人单位  日工资  劳动者  酒家  法定节假日  平均工作时间  计算标准  应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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