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20.83天 还是21.75天——月计薪天数计算标准释疑 |
| |
引用本文: | 王燕华.是20.83天 还是21.75天——月计薪天数计算标准释疑[J].中国劳动保障,2009(2). |
| |
作者姓名: | 王燕华 |
| |
作者单位: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保障局; |
| |
摘 要: | 案例付某到某监察大队投诉,称其2008年3月1日至3月13日在某酒家工作了13天后提出辞职。按照事先双方约定的月工资950元,该酒家给其结算的工资有误。酒家老板认为,付某的应得工资为日工资950÷30=31.67元,乘以
|
关 键 词: | 月工资 监察员 用人单位 日工资 劳动者 酒家 法定节假日 平均工作时间 计算标准 应得工资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