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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燕绥:立法重回轨道
摘    要:社会保险立法要解决其制度安排的三个问题,即找钱、管钱和发钱。在《民法》和“社会保障法》两个大法缺位的情况下讨论社会保险立法问题,难免出现产权混淆和结构混乱等问题。不能将社会保险等同于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具有风险储蓄和理赔合同特征,是部分社会群体的俱乐部行为,即准公共品;企业缴费和个人储蓄需要遵守《宪法》的产权保护原则。不同于财政资金,由政府决定如何使用。

关 键 词:保险立法  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险  轨道  个人储蓄  立法问题  《民法》  社会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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