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于1998建立住房维修基金制度,2007年重新修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公共维修基金专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归全体业主共有".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该资金一般情况下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1998年前后国有单位向职工出售房改房时,单位统一收取的住房维修基金缴存到地方房改部门.由于种种原因,该部分资金管理不规范,没有很好的发挥出这部分资金的效益,没有最大限度地维护业主的利益.这部分资金体量大,且关系到业主个人的切身利益,本文结合笔者工作实际,就如何规范该部分资金的管理阐明作者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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