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合同纠纷中赔偿主体的辨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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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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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邮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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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武汉某医药采购供应站,将一张增值税票用挂号信件邮寄给天津顺达经营部,结果邮政局将该挂号信件误投给他人而造成了丢失。天津顺达经营部以邮政局为被告提起诉讼。经过审理,法院依据《邮政法》第七条规定,认定天津顺达经营部作为收件人不享有该挂号信件的所有权,与邮政局在法律上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裁定驳回天津顺达经营部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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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纠纷 辨识 主体 赔偿 邮政局 提起诉讼 权利义务 经营 天津 供应站 信件 所有权 丢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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