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邮政合同纠纷中赔偿主体的辨识
作者姓名:陈时
作者单位:天津市邮政局
摘    要:武汉某医药采购供应站,将一张增值税票用挂号信件邮寄给天津顺达经营部,结果邮政局将该挂号信件误投给他人而造成了丢失。天津顺达经营部以邮政局为被告提起诉讼。经过审理,法院依据《邮政法》第七条规定,认定天津顺达经营部作为收件人不享有该挂号信件的所有权,与邮政局在法律上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裁定驳回天津顺达经营部的起诉。

关 键 词:合同纠纷 辨识 主体 赔偿 邮政局 提起诉讼 权利义务 经营 天津 供应站 信件 所有权 丢失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