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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需要区别对待的若干问题
引用本文:王开国.关于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需要区别对待的若干问题[J].财贸研究,1992,3(4):31-33,64.
作者姓名:王开国
摘    要:清产核资需要解决产权界定上的许多理论和实际问题。应该把所有权和产权的界定区分开来,目前的清产核资者要解决的只是所有权的界定,企业财产增殖后形成的“企业资产”应归国家所有,但企业对这部分资产应享有更大程度的支配权、收益分配权和处置权;企业的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在尚未形成资产以前,企业有权部分地分给职工,一旦形成实体性资产就应转为国家所有,但企业也应对这部分资产有更大的支配权和资产收益的享用权;国家或各级政府部门、各国有企业对集体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有些应全部界定勾国有,有些则只能构成一种债务关系,其区别在于国家方面是否具有投资者行为。

关 键 词:企业  资产  清查  资金  核定  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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