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能否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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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学林.遗失物能否善意取得[J].活力,2010(4):40-4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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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学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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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伊春分校、伊春职业学院法律系,伊春15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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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善意取得是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为各国立法所普遍采用。《物权法》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而且将善意取得从传统的仅适用于动产领域扩大到也适用于不动产交易领域,从而可最大限度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地发展。但我们也不能借此不加分析地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可无限地适用于一切无权处分转让财产的行为。由于善意取得属于民法理论中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对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范围应加以必要的限制,否则就将对原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笔者以《物权法》施行为前提,浅论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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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法 善意取得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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