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的本土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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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翔.论法律的本土化[J].金卡工程,2009,13(2):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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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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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仰恩大学法学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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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法律本土化在各国法律体系构建中的重要性也越来越被重视。笔者认为法律的本土化是由法律的本土性和法律移植两部分所构成。保持法律的本土性就是在保存法律的文化个性、文明个性。经验表明,法律适用的绝大部分阻力基本来源于脱离调整对象的自在和谐,脱离法律的本土性就是脱离特定法律文化的物质性,必然被现实的社会文化所抵制,从而增加法律调整的社会成本和降低法律运行的社会效果。因此,本土化的法律基础根植于本土性的社会生活,只有我们承认法律物质性特征及他的社会生活性,尊重自在特定社会文化圈乃至文明圈的生活个性,由此成为法律生成和运行的客观前提。在此基础上,移植相应的符合本国发展方向的先进国家的法律,共同促进本国法律的发展。因此,二者共同构筑着法律的本土化,推动着法律的承继和发展。本文试图从法律本土化的界定、法律本土性的个性、法律移植的可能性对法律本土化展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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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 法律本土性 法律移植 法律本土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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