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会计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等有关条款中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晚;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随着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属于违法行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民和基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很明显,法律赋予了各单位行使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权,但各单位在选拔权的使用上不能带有随意性。会计处理方法属于会计政策的内容,实际上法律赋予了各单位具有会计政策的选择权。目前实行的会计改革,要求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的原则进行职业判断后再进行会计处理和会计核算,这对会计信息提供者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都提出了挑战。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人知道、了解、运用职业判断,从而进行会计政策的选择问题。相反,有些上市公司又存在着通过滥用会计政策进行操纵的情况。本文想就此问题作一些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