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对个人房贷业务的影响及对策 |
| |
引用本文: | 贺卫,黄梅.新司法解释对个人房贷业务的影响及对策[J].湖北农村金融研究,2006(1):56-58. |
| |
作者姓名: | 贺卫 黄梅 |
| |
作者单位: | 农行黄石分行,农行黄石分行 |
| |
摘 要: | 新司法解释对个人房贷业务的影响2004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查封规定》中详细列举了八类不得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同时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意味着,按揭贷款购买的住屋,只要是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原则上不能采取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权利,避免因强制执行造成被执行人极度贫困,流离失所。
|
关 键 词: | 影响及对策 房贷业务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个人 民事执行 居住房屋 被执行人 查封 扣押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