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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规定
摘 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72号文件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
关 键 词:
业务宣传
制造企业
化妆品
国家税务总局
广告费
饮料品牌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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