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之后的车险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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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志勇,王志刚.交强险之后的车险经营[J].中国保险,2006(7):3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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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志勇 王志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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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津联集团(天津)资产管理公司 2. 大地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承保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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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与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6年3月28日颁布,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可以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它对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并且会对目前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的业务发展产生影响。该《条例》中规定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作为首要目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费率制定遵循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将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记录相挂钩,体现“奖优罚劣”等特点。《条例》的出台将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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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营方式 《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事故责任 社会保障功能 财产保险公司 《条例》 强制保险 车险 第三者责任险 交通违章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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