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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之后的车险经营
引用本文:王志勇,王志刚.交强险之后的车险经营[J].中国保险,2006(7):35-37.
作者姓名:王志勇  王志刚
作者单位:1. 津联集团(天津)资产管理公司
2. 大地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承保中心
摘    要:与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6年3月28日颁布,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可以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它对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并且会对目前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的业务发展产生影响。该《条例》中规定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作为首要目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费率制定遵循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将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记录相挂钩,体现“奖优罚劣”等特点。《条例》的出台将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关 键 词:经营方式  《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事故责任  社会保障功能  财产保险公司  《条例》  强制保险  车险  第三者责任险  交通违章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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