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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相对理由审查的几点考虑
作者姓名:谢冬伟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摘    要:相对理由审查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在进行审查时,对是否存在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主动进行审查。目前,各国对这一问题采取不同的做法。有的国家采取审查主义,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有的国家则采取不审查主义,主要是欧盟及其成员国,如欧盟、法国、德国。[1]瑞典从2006年开始采用不审查原则。英国一直采用审查原则,但从2007年开始,英国也转而采用不审查

关 键 词:审查原则  主管机关  澳大利亚  成员国  商标  主义  欧盟  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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