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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文摘
摘    要:日前,外经贸部就发展中外股份制企业的有关问题作出新规定。一、兴办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吸收外资,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一种新形式,各试点地区的经贸部门,应在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研究有关政策,搞好审批和管理工作。二、凡设立对外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国内现有公司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都属于利用外资,各地经贸部门都应根据国家利用外资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批程序审查其合同、章程。现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改组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应进行资产评估,经过审计,修改原合营合同和章程,报原审批部门审查。除上海、深圳两市外,凡设立中外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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