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处罚违法而解除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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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昌.因单位处罚违法而解除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J].中国社会保障,2008(6):7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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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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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兴化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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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 许某是某化工厂职工,于2003年1月到厂里上班,最后的合同期限从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2007年9月5日,许某上夜班时小睡了一会,被厂方值班领导发现。9月7日,厂方发布处罚通告,依据厂里的规章制度,给予许某“留厂察看一年,留厂察看期间每月发放生活费100元”的处罚。许某认为,自己正常上班的工资是每月900元,现在厂方只发100元,明显低于本人工资,也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此,许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委裁决解除其与化工厂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厂方给予5个月工资4500元(已上班4年多,月工资900元,)作为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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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济补偿金 解除合同 处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最低工资标准 违法 单位 合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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