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确定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促进保险事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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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新凯,刘惠芹.合理确定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促进保险事业发展[J].开发研究,2005(5):5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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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新凯 刘惠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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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南京,210094;南京大学,南京,210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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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确定财产保险利益范围时应当遵循公平与效益兼顾、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和促进财产保险的发展等原则。财产保险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对这两种利益的范围应作合理的界定;前者包括基于法定权利而产生的现有利益、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现有利益和基于特定事实而产生的现有利益,后者包括积极的期待利益和消极的期待利益。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对纯事实利益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等重要问题应当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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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财产保险利益 现有利益 期待利益 积极利益 消极利益 |
文章编号: | 1003-4161(2005)05-005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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