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的再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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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振玉,刘力君.浅谈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的再构建[J].黑河学刊,2005(6):8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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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振玉 刘力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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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鞍山市岫岩县人民检察院,辽宁,鞍山,11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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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人们普遍地不习惯认同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检察机关虽然在各方面做出了种种努力,但效果并不尽人意。因而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的民行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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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行审判 监督权 再构建 |
文章编号: | 1009-3036(2005)06-008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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