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的再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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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钟丽华.司法会计的再认识[J].财会通讯,2008(7):66-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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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钟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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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济南2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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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认为,我国对司法会计的基本概念的认识还未形成共识。司法会计的主体是由组织、受理与执行所构成的复合体,客体是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的财产物资以及财务会计的专门性问题,基本职能是检查和鉴定,具有诉讼性、合法性、客体针对性、专门性、独立性等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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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会计 主体 客体 检查 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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