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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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82号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以下简称134号文件),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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