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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前提
作者姓名:向东
作者单位:湖北省长阳县人社局
摘    要:案例1993年3月19日,杨某到一家建筑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工作,负责公司电力设施维修。1997年1月他与总公司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双方再次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杨某仍在分公司工作。2010年10月,建筑总公司进行改制,同年12月,撤销了杨某工作的分公司。杨某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12月30日到期,杨某向总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总公司答复称将与他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他经济补偿金。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  用人单位  劳动者  总公司  劳动关系  分公司  经济补偿金  连续工作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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