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垄断对自由的竞争秩序会造成很大的危害,反垄断法对打击垄断行为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由于反垄断法的特殊性质,因反垄断而产生的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交付仲裁解决是国际商事仲裁法中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本文从有关国家特别是美国的实践和法律中分析研究后认为,纵向的反垄断争议即在国家反垄断部门和实施垄断行为者之间产生争议不可交坟;但横向的反垄断争议即私人反垄断争议的趋势是逐渐由不可仲裁到可以仲裁发展,并且由国际性的反垄断争议可以交付仲裁到国内性的反垄断争议也可交付仲裁发,我国现行仲裁法对此的态度是不明朗的在以后制定反垄断法时对反垄断争议的解决程序方面应当允许仲裁的介入,特别是以后在中国出现国际性的反垄断争议时更是应该如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