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农地集体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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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童列春.论中国农地集体所有权[J].农业经济问题,2014,3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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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童列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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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杭州,31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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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身份权制度研究”,浙江省法学会课题“完善我省农村土地确权和流转制度研究”,浙江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学术攀登项目“商主体法理论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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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农地集体所有权以集体成员、农用土地和农业产业为基础,针对农村群体生活安排而设计,旨在保障农民生存、农业生产和社会安全;它脱胎于公有权,是资源性质、社区性质的所有权,处于国家意志严格约束之下;它将农地归属于农民集体,排除了国家所有和私人所有,保障农业生产组织和农地资源整合。农民集体是群体主体,农地与道路、水利设施等财产协同发挥功能,通过生产经营机制实现运行,并得到多层次法律机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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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地 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所有权主体 法律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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