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重对待"配料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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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宣庆.慎重对待"配料表"[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3(6):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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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宣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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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法规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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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3年第4期刊登的《企业配料表能否作为判罚依据》一文,对水泥企业在水泥生产过程中,超过标准规定的最大限量掺加混合材料的行为,提出2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种行为属于“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2条第5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第二种意见认为,这种行为属于“生产不符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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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质量技术监督 企业配料表 产品质量法 质量监督 生产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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