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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对待"配料表"
引用本文:李宣庆.慎重对待"配料表"[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3(6):18-19.
作者姓名:李宣庆
作者单位: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法规一处
摘    要:《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3年第4期刊登的《企业配料表能否作为判罚依据》一文,对水泥企业在水泥生产过程中,超过标准规定的最大限量掺加混合材料的行为,提出2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种行为属于“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2条第5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第二种意见认为,这种行为属于“生产不符合强

关 键 词:中国  质量技术监督  企业配料表  产品质量法  质量监督  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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