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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登记制度下登记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
引用本文:金绍达.现行登记制度下登记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J].中国房地产,2005(2):33-35.
作者姓名:金绍达
作者单位: 
摘    要:房地产权属登记是依据“物权公示”这一法则进行的。然而,权属登记的主要作用(公示作用)目前还没有被社会所广泛认识,加上相关的立法不够完善,因而,在房地产权属登记中,对于登记机关应当承担哪些责任,争议较大。一、我国现行登记制度的性质难以简单地确定提起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人们很自然地会联想到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登记申请是进行实质性审查还是程序性审查。因为采用不同的审查方式,登记机关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采用实质性审查还是程序性审查,一般来说,应当由实行哪一种登记制度来确定。凡是权属登记都具有公示力,其…

关 键 词:权属登记  房地产权  登记机关  会所  责任  承担  登记制度  物权公示  应当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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