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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调整范围应当超越“商业”保险
引用本文:邢海宝.保险法调整范围应当超越“商业”保险[J].保险研究,2012(12):61-65.
作者姓名:邢海宝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保险法的修订建议”(项目编号08BFX03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现行保险法只调整商业保险,恰当地排除了政策性保险,但是不当地排除了互助保险,也使得交强险是否由其调整产生疑惑与争议。保险法应当把握保险的互助与技术特征,借鉴国际上的有益经验,修改有关规定,适当扩大其调整范围。

关 键 词:保险法  调整对象  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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