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调整范围应当超越“商业”保险 |
| |
引用本文: | 邢海宝.保险法调整范围应当超越“商业”保险[J].保险研究,2012(12):61-65. |
| |
作者姓名: | 邢海宝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保险法的修订建议”(项目编号08BFX03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
| |
摘 要: | 现行保险法只调整商业保险,恰当地排除了政策性保险,但是不当地排除了互助保险,也使得交强险是否由其调整产生疑惑与争议。保险法应当把握保险的互助与技术特征,借鉴国际上的有益经验,修改有关规定,适当扩大其调整范围。
|
关 键 词: | 保险法 调整对象 商业保险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 点击此处可从《保险研究》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保险研究》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