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监管须把准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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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浩,吕廷杰. 反垄断监管须把准尺度[J]. 中国电信业, 2007, 0(11): 3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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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浩 吕廷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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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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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8月1日开始施行。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要反对垄断、促进竞争的法律,在市场经济国家号称“经济宪法”,对所有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都形成制约。我国《反垄断法》的通过和施行,必将对我国包括电信行业在内的行业监管和市场竞争产生深远的影响。按照西方经济学的观点,市场竞争是增进社会福利的最优方式,所以市场经济国家都是尽可能地开放市场、鼓励竞争,通过市场竞争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增进。但是由于市场失灵的事实存在,市场机制难以独善其身,政府也难以对市场放任自流,这就导致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和行业监管的大量存在。一方面,反垄断和行业监管作为市场机制的补充,不断纠正市场失灵导致的企业行为偏差;另一方面,反垄断和行业监管更是市场机制的捍卫者,通过对企业行为的监管约束来不断优化和强化市场机制、不断减少不必要的监管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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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反垄断法》 行业监管 市场经济国家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场竞争 市场机制 企业行为 |
Carrying out Anti-monopolization Regulation Properl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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