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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引用本文:李国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J].中国道路运输,2009(10):39-40.
作者姓名:李国意
作者单位:重庆
摘    要:2006年3月1日11时左右,雷某驾驶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均为重庆某运输公司的牵引车由沙坪坝沙中路驶往杨公,车行至重庆大学B区后门路段时,与其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陈某(无驾驶证)驾驶的无牌照嘉陵50型摩托车相撞,陈某被弹离摩托车后落人牵引车后轮下,不幸被碾压致死。陈某于3月15日火化。3月3日至20日,陈某之子分三次到该运输公司领取了53000元赔偿款,并最后在领款单上承诺:“在交警队没有下达认定书之前,不再到公司以任何理由闹事”。后经交警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4月3日交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认定书。

关 键 词:人身损害赔偿  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  50型摩托车  运输公司  重庆大学  驾驶证  同向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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