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企业经批准无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应计入资本公积,分别调增或调减资本公积的数额。而对于无偿接受固定资产捐赠和对外捐赠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制度》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对于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在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因对外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计入营业外支出。为什么对于同样性质的经济行为,《企业会计制度》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呢?笔者认为,上述相关规定有不妥之处,有待改进。一、该项业务会计处理存在的缺陷1.规定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状。很明显,无偿调入、调该出固定资产的规定是针对改制前的国有企业的。国有企业改制以前,企业产权比较单一,国家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国有企业之间相互调入、调出固定资产,对于国家来说只是财产位置的转移,而国有资产的总额并不因此而发生变化。国有企业改制以后,企业产权逐步多元化,除了占绝对控股地位的国有股外,还存在其他股东权益。对于无偿调出固定资产冲减资本公积这一会计规定,势必损害其他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作为规范并指导企业经济行为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数年来不断地修订,而关于无偿调入、调出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规定却从未修订过,已明显地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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