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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适当增加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摘    要:鲁劳社2008]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从2008年1月1日起,对部分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适当增加退休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 键 词:基本养老金  待遇  退休人员  有关问题  社会保障  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  市人民政府  工人  建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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