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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房管机构转制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    要:财规[2000]24号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委(建设厅):为了加快城市直管公房出售工作,推进公有住房管理体制改革和房管机构转换经营机制,妥善安置直管公房出售后房管机构离退休人员和富余人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规[2000]23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房管机构转换经营机制资金(以下简称“转制资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转制资金从纳入“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的直管公房出售收入中列支。二、转制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一)在参加当地企业社会保险统筹之前,支付房管机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医疗费;(二)按规定支付房管机构富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次性补偿金;(三)房管机构改企转制或者组建新企业的启动资金。第(一)项开支按照房管机构实有离退休人数,参照当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医疗费开支标准核定。第(二)、(三)项开支按照最高不超过直管公房出售收入15%的比例核定,具体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00年7月1日前已出售的直管公房,按直管公房出售收入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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